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 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2015-11-20 11: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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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教育部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9号)和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加分项目的审核

(一)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的加分项目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对我省所有拟享受高考优惠加分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4月30日前将合格考生名单纸介质加盖本单位公章连同电子版(excel格式)反馈省教育考试院,并确保纸介质与电子版名单一致。

1.烈士子女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户籍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明书》原件、烈士与该考生关系的证明。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2.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民政厅。2月底前省民政厅将考生名单分解到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3月底前考生到其档案所在地民政部门进行审核,须提交《退出现役证》原件,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勋)章、《立功受奖证书》原件。4月10日前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民政部门汇总审核情况报省民政厅。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其子女称为归侨子女。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其子女称为华侨子女。

⑴审核材料

归侨

①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县级以上侨务部门出具的考生归侨身份证明。

③《“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归侨子女

①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父(母)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父(母)单位人事部门关于父(母)归侨身份、父(母)与考生关系的证明。

③《“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华侨子女

①考生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②考生父母双方均在国外定居的,提供父母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与考生的亲属关系认证。父母一方在国外定居的,提供国外一方护照复印件、定居证复印件、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华侨身份认证及国内一方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亲属(夫妻及与子女)关系证明。

③《“三侨”考生身份审查表》

⑵审查程序

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考生按省侨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审核。

5.台湾省籍考生

台湾省籍考生指祖籍台湾省的我省户籍考生。考生在当年高考报名时提出申请,1月15日前省教育考试院将汇总名单转交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考生按省台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户籍地进行资格审查。

(二)教育考试机构直接登记的加分项目

具有宽城、丰宁、围场、青龙、大厂、孟村、滦平、隆化、平泉等9个县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户籍地参加高考报名,方具备少数民族加分资格。

考生高考报名时须持本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指定地点参加资格审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二、地方加分项目的审核

农村独生子女考生仅在报考本省所属院校时予以相应优惠照顾。

(一)资格条件

农村独生子女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父亲、母亲双方或母亲一方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2.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该考生无同父异母、同母异父或同父同母的兄弟姐妹;

3.考生本人为我省农村居民的。

农村居民,指从考生身份审定当月起向前推算,具有我省农村户籍人口连续10年以上,依法享受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不享受城镇居民或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不属于这个范围。(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24个月内享受农村居民待遇)

(二)审查程序

在审核中要坚持双人审核制,要按照标准从紧从严的原则进行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切实加强在村(街)公示工作,确保公平公正。要严守工作纪律,遵循审核程序,决不允许以权谋私,严禁任何形式干涉资格审查行为,坚持“谁审核、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盖章、谁负责”。经市、县、乡三级(省直管县经县、乡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审定的《河北省农村独生子女审定表》于4月30日前,由考生交报名地县级教育考试机构,作为享受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加分的依据。

三、优先录取项目

(一)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军人子女报考军队(武警)部队院校和国防生,成绩达到相关院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由院校审查决定。

上述考生的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按照《河北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在河北省参加普通高考的军人直系子女录取优待工作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5号)执行。

(二)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须凭其档案接收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原件,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三)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考生须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需提供《伤残人民警察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考生须提供《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考生须携带上述证件、证明到当地教育考试机构登记。

(四)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由考生在报名时提出申请,直接根据身份证相关信息进行采集。

四、信息公示

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建立健全考生优惠加分信息公示制度,做好考生优惠加分信息的公示工作。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各中学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招生委员会等7个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招委普〔2014〕9号),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格考生名单,做好公示工作。要求公示时间至少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公示期满,将无误名单于6月9日前上报省教育考试院。河北省教育考试院将在院网站(网址:www.hebeea.edu.cn)上公示全省享受优惠加分考生的相关信息。

各主管部门和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对考生优惠加分信息公示工作的督查,对公示内容、方式及时间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纠正。

拟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均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未向主管部门申报或未通过资格认定和信息公示的考生,录取时一律不予优惠加分。

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和学校在公示期间,须同时公布有效举报方式,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并协助调查处理。

本办法中的市为设区市、华北石油管理局和省直管县(市),县为县(市、区)。

本办法自2016年高考报名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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