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5-06-28 08: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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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石家庄市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认真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

  

石家庄市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认真做好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发挥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对巩固和扩大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成果的重要作用,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了《河北省教育厅关于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5〕3号)。为做好2015年中考招生工作,根据省教育厅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本着“积极推进、稳妥操作”的原则,现就我市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目的是全面、准确地反映初中毕业生在学科学习目标方面所达到的水平。考试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之一。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分为毕业考试、升学考试两部分,组织形式采取“两考”分开的办法进行。

  (一)初中毕业生毕业考试

  1.毕业考试的科目设置

  毕业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会话测试占40%,笔试部分占60%)、物理(含实验操作)、化学(含实验操作)、生物(含实验操作)、思想品德(含民族团结教育)、历史、地理、体育。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成绩应占到总分的30%左右;生物、地理学科的毕业考试成绩按本课程内容全部结束时的考试成绩计算。

  2.毕业考试的组织管理

  (1)初中毕业考试的命题、考试等项工作由各初中学校自行组织实施。

  (2)毕业考试一律在2015年5月15日以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3.初中毕业生资格认定办法

  各县(市)、区依据新课程的培养目标,结合初中课程设置、课程内容、课程实施的实际以及对学生发展性评价的实践,构建一个能比较全面地评价初中毕业生素质发展的二维框架体系,即采取“综合素质评价+毕业考试”的办法认定初中毕业生是否具备毕业资格。综合素质的评价结果以等级制的方式呈现,具体分为A、B、C、D四个等级;毕业考试的成绩可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等级制。

  取得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成绩达到以下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各初中学校颁发义务教育证书。

  (1)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七个维度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定均达到C等级以上(含C等级)。

  (2)所有毕业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毕业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

  (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学校(幼师、幼师类特色高中班、中专、中技、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需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升学考试。

  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学校升学总成绩为650分,包括文化课考试成绩600分和学生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50分(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理科实验操作考试满分10分;信息技术考试满分10分)。

  初中毕业生升入五年制大专(含“3+2”)、普通中专和其它职教类升学总成绩为630分,包括文化课考试成绩600分和体育成绩30分。

  1.升学考试科目设置、分值、考试形式

  (1)考试科目为6科,包括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包括物理、化学两门学科)、文科综合(包括思想品德、历史两门学科)、体育,总分630分。

  (2)文化课考试总分600分

  各科分值为:语文120分,数学120分,外语120分(听力测试30分,笔试部分90分),理科综合120分(物理55分、化学35分,综合题30分),文科综合120分〔思想品德45分(其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历史45分,综合题30分〕。

  (3)考试形式

  文化课考试使用由省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统一印制试卷的中考试题。升学文化课考试的命题原则及命题范围(详见附件1)。

  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为全闭卷形式;文科综合为全开卷考试。外语除纸笔考试外,还安排听力测试。

  在文科综合开卷考试中,考生可携带相关课程的教科书进入考场。答卷时可以查阅准许携带的教科书,独立答题。不得相互讨论、相互抄袭和互相借阅教科书。

  因听力残障不能参加英语听力测试的,由学生本人提出免考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学生本人的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在学校、县(市)区教育局核实(盖章),由石家庄市特殊教育学校进行听力检测,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核批准后,可免于英语听力测试。英语听力成绩按笔试成绩乘以听力分数与笔试分数的比值,换算后计入中考英语总分。

  2.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包括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三个部分。三项内容作为升学条件时,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以等级形式呈现;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以分数形式呈现;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以获奖加分形式呈现。

  (1)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

  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由“综合评语”、“评定等级”两部分组成,其结果将作为初中毕业生升入普通高中的依据。

  ①综合评语主要对学生的道德品质、公民素养、情感态度、合作精神、日常表现等方面进行整体的定性描述,注意突出学生的特点和发展潜能,并为后续的针对性教育提出建议。综合评语应当结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反映的情况,由初三年级班主任填写、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审核。

  ②评定等级主要对能体现学生素质发展水平的部分项目进行定量测评。

  ③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7个维度,即: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发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评价结果以等级方式呈现,分为A、B、C、D四个等级。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办法执行《关于做好2008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工作的通知》(石教〔2008〕60号)有关要求。

  ④评价要求。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进行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工作。各县(市)、区要对学校评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并根据各初中学校办学水平及同比教学质量提高情况,负责调整划定各学校学生获得四个不同等级的评定比率。对“道德品质”和“公民素养”两项获得A等级的学生比率可不受限制;其他五项获得A等级的人数控制在初中毕业生总数的20%—25%,获得B等级的控制在45%—50%,其余获得C和D两个等级的控制在35%—25%。对学生某一评价维度的表现评定为D时,要十分慎重。

  ⑤评价程序。

  第一学生自评。学生根据学校提供的评价细则,自我评定。

  第二同学互评。由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认定。

  第三学校评定。根据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综合《学生成长记录册》内容、举证材料,在广泛听取教师、学生家长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确定等级。

  第四反馈公示。学校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委员会以反馈意见表的形式,将评定结果通知学生家长。学校设立公示栏,对“A”等级的学生予以公示,同时学校设立意见箱,接受举报,公示时间一般为5天。

  第五结果确认。各初中学校将各类获得“A”等级的学生情况,送交县(市)、区教育局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填写《初中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学校存档,一份报招生管理部门,主城区学校报市考试院。

  (2)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

  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内容包括:(1)体育成绩(2)物理、化学、生物实验操作考试(3)信息技术考试,三部分共计50分。其中体育成绩满分30分,由市教育局思政体卫处负责组织实施(详见附件2);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实验操作,满分为10分,由市教育装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详见附件3);信息技术考试满分10分,由市教育信息化与新闻宣传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3)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

  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纳入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

  3.照顾奖励分值

  按照省教育厅严格控制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石家庄市招生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中考加分项目的通知》(石招委〔2015〕1号)有关政策规定,2015年中考照顾奖励分值如下:

  (1)2015年3月7日之前获得初中阶段高水平运动员加分资格的考生,经市教育局组织测试认定合格后,奖励5分。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含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含二类)以上岛屿部队的军人的子女,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录取分值”为石家庄市普通高中当年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同)10%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在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以及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中考时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照顾分数录取;其他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级中学,按照10分的标准加分照顾录取。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籍青年及侨眷高知子女照顾10分。

  (4)农村户口独生子女照顾8分(在主城区参加中考的学生除外)。

  (5)少数民族考生照顾8分。

  (6)2015年3月7日之前参加石家庄市中小学“探索者”创新实践大赛获一等奖的初中阶段学生,奖励5分。

  以上加分分值在普通高中招生时计入考生总成绩。同一考生具备多项加分条件的,只选最高一项,不累计加分。凡享受优惠加分的考生,一律由招生部门负责在媒体公示,接受监督。

  4.考试组织管理

  (1)具有石家庄市常住户口和符合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本地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升学有关政策规定的应届、往届初中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中考。初中往届毕业生不允许报考普通高中(含社会力量办普通高中)、5年制大专(含“3+2”)及学前教育专业。初中毕业生的中考报名资格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和招生部门联合审定。

  (2)各县(市)、区中考报名及组织考试等项工作按照市考试院统一安排进行。

  (3)升学文化课考试时间为2015年6月21日—22日,五个科目考试时间各120分钟,具体日程安排见附件5。

  5.评卷与登统

  为进一步提高中考评卷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提高评卷质量和工作效率,2015年将继续实行中考文化科目网上评卷,使用统一的软件、统一扫描、统一评卷标准。网上评卷在市招生委员会和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市考试院和市教科所共同组织。市教科所具体负责抽调阅卷教师阅卷,市考试院具体负责网评设备、技术支持等其他网评工作。

  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

  (一)录取原则和依据

  1.普通高中录取原则:普通高中学校招生坚持全面衡量、综合评价、尊重志愿、择优录取的原则,积极建立和完善以学业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为依据的多元结构评价招生考试制度。

  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分段录取。录取采用“批次内平行志愿”模式,依据招生范围、招生计划、考生中考文化成绩、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第,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排序,按照考生所填报志愿的顺序进行检索投档,如考生有两个以上符合投档条件的志愿,只投按排序最前面的一个志愿。

  对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等级在高中录取时的要求是: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考生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等级不少于3个“A”且不得有“D”;市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录取考生的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等级不少于2个“A”且不得有“D”。

  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分统招生和分配生两部分。主城区(含新华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五区,下同)20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办法详见附件6。

  2.普通高中录取的主要依据:(1)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五个科目的成绩和专门性发展素质评价成绩(总成绩650分);(2)初中毕业生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等级(在各区招办报名的社会考生不进行基础性发展素质评价)。

  3.五年制大专和普通中专录取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生升学文化课考试五个科目的成绩和体育成绩(总成绩630分)。

  (二)志愿填报

  1.填报方式

  主城区所有考生,其他县(市)、区报考省级示范性高中、高职专科和普通中专志愿的考生以及市教育局文件规定的招生范围内的考生,以远程网方式按规定时间凭准考证号和密码登录市考试院网站进行志愿填报(志愿填报具体实施细则详见市考试院相关文件);其他县(市)、区报考本县区属高中和职教中心的考生,按当地招办的要求填报志愿。

  2.批次设置

  中考招生工作分五个批次进行:

  提前批:“3+4”本科;

  第一批: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第二批: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

  第三批:五年制高职高专(含“3+2”高职院校);

  第四批:普通中专学校。

  石家庄市第一中学等10所公办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安排在提前批之前。

  (三)招生办法

  1.招生录取工作:

  (1)职责划分:主城区普通高中、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的新生录取工作由市考试院负责;幼师、中专、中技和职业高中招生采取考试院统一录取和学校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及其他县(市)、矿区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负责。

  (2)2015年各县(市)、区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最低控制线由石家庄市教育考试院依据有关政策和比例划定。

  2.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办法:

  (1)2015年,将主城区范围内20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80%,依据本辖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该部分招生指标以下简称分配生)。分配生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分别参照20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下浮50分确定,实行分学校录取。主城区20所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下达到初中学校的分配生方案由市教育局确定。户口在我市,在外地就读初中,回我市报名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按同等比例享受分配生政策。

  (2)各县(市)、区所属公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招生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将所属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80%,依据本县(市)、区内各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直接分配到有关初中学校,参照上述办法,实行分学校录取。

  (3)辛集中学、正定中学、石家庄实验中学、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4所学校面向主城区除外的各县(市)、区的分配生计划和招生办法为:将4所学校招生计划的80%,依据各县(市)、区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以县(市)、区为单位分别下达招生计划,再由各县(市)教育局、区依据所属初中学校报考普通高中的学生人数按比例直接分配到初中学校,实行分学校录取;其余20%实行统一录取。

  3.招生收费工作:

  2015年秋季,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要求,停止招收择校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收费,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审核的收费标准,并由市教育局统一向社会公布。

  (四)部分学校相关要求

  1.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含22个县市、区所有高中)由市教育局统一下达。

  2.经省教育厅、省会文明办、市教育局审批的宏志班、珍珠班、福彩助学班、山区班等,涉及师大附中、市17中、市27中、河北辛集中学、市9中、市42中、市15中、市24中、市6中、市12中、师大实验中学、市38中、石家庄第二实验中学、石家庄市第一中学的招生按市教育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经省教育厅审批的主城区普通高中学校的国际班面向主城区招生,招生计划等事宜执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

  4.民办普通高中实行自主招生,严格控制招生计划。在中考成绩公布后由学校自行组织录取,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学籍管理部门注册备案。

  5.报考“3+4”本科和空军青少年航空学校的考生必须是具有河北省初中三年正式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6.各学校体育特招生招生办法另行通知。

  7.2015年我市确定石家庄市第一中学等10所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进行自主招生改革试点,自主招生人数不超过试点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总数的10%,具体方案见《关于开展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石教〔2015〕73号)。

  三、组织领导与实施保障

  (一)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是一项影响面广、政策性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保证该项工作稳妥进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研究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综合素质评价、高中招生录取等方面工作所涉及到的各个具体环节,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二)为保证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有序、有效进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相应的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综合素质评价的实施细则并指导、督促所属初中学校认真完成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完成所属学校各类获得“A”等级学生的认定工作,接受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处理综合素质评价工作中的问题。市教育局将对主城区各类获得“A”等级的学生进行抽查或复核。

  各初中学校成立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评价政策、要求完成本学校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每个初中毕业班成立测评工作小组,完成学生自评、同学互评工作。

  (三)市教育局按照“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规模大体相当”的原则,制定招生计划,统筹兼顾普通高中、职业教育发展,同时有计划地扩大优质高中阶段招生规模,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各县(市)、区要尽早谋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积极稳妥操作,根据实际情况整体整合区域内教育资源,尤其对因招生规模过小而停止普通高中招生的完全中学和实施职普分离的学校,要统筹安排现有在校生和教师,从根本上优化与提升整体办学水平。

  (四)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诚信制度、培训制度、监督制度和评估监控制度,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县(市)、区要建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评价、学业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的诚信机制。参与命题、审题、阅卷、综合素质评价、招生录取的有关人员,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诚信责任和义务。

  (五)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要实行“阳光工程”,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程序、录取信息、咨询投诉渠道、违纪处理结果。

  (六)加强中考招生宣传管理,促进公平竞争。各学校在招生宣传内容上要体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宗旨,要重点宣传本学校的先进办学理念、校园文化建设、教师风采、育人模式、办学优势和特色、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等,严禁虚假宣传,各初中学校一律不得擅自公布考生中考名次等信息,不得炒作“中考状元”。在宣传形式上,以设咨询站和媒体广告为主。各普通高中学校只允许在本校内设立咨询站,不得到其他学校、场所设站或派人员进行招生宣传,各咨询站招生工作人员要佩带标明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内容的标志上岗。不得派出人员或聘请人员在规定的生源地以外的地方开展招生业务,严禁主城区普通高中学校到各县(市)进行招生宣传、组织生源,严禁普通高中学校派教师到学生家里做工作、搞宣传。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包括招生咨询、招生广告、学校简介和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途径进行的广告宣传,必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宣传由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审批,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宣传由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审批,民办普通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招生宣传和广告报市教育局政策法规与社会办学处备案。

  (七)切实加强初中阶段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各学校要坚持把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工作落到实处。禁止学校单独或和社会培训机构联合或委托举办奥数培训、奥数竞赛等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公办学校教师参与此类培训班活动。重申不得乱编、乱印、乱订各种复习资料;不得违反规定提前结束课程;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提前预选或让学生提前离校,要确保九年义务教育完成率。因初中毕业考试、升学考试实行“两考分离”,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学校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2015年初中三年级学生全部按时完成学业,并参加毕业考试,同时要对不准备升学的毕业生进行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和就业指导教育。严禁给学校和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歧视、排挤后进学生,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学生参加中考。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给予全市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严格规范学籍管理。将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规范学籍管理是基础,各县(市)、区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初中所有学校不得接收无学籍学生,不得随意转出或接收学生,严禁挂空籍和无籍就读,杜绝一生多籍或一籍多生现象。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2014年初一年级开始,初中择校生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对违反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出现未经批准转出或接收学生、虚假中考报名等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减少该校的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分配生数额,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经招生部门批准,学生被高中阶段学校正式录取后,入学报到时需同时提交入学通知书、准考证、初中学生档案,初中学生档案由学生就读高中学校负责保存。市教育局将严格按照市考试院录取的有中考成绩的学生名单和下达的招生计划进行学籍注册; 县(市)、矿区教育局负责录取的普通高中学校学生,市教育局将依据县级教育部门审核的名单和市考试院提供的中考成绩进行学籍注册。

  各普通高中学校招收的学生,均须由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实行电子注册,方可取得学籍;不符合《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和超出学校招生计划录取的学生,将无法进行学籍注册;对于学校自行录取“生源地”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分数以下或没有中考成绩的学生,一律不能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九)各县(市)、区要积极探索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初中学生综合素质、综合实践与创新成果及学业考试评价的文档电子化管理系统,从学校基层的数据采集、录入、管理、查询、统计、分析、上报各个环节,逐步实现分学期、分学年度对初中学生综合素质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情况、学业考试考查成绩等信息的过程性计算机管理。

  各县(市)、区在贯彻执行本文件过程中,要注意不断研究和解决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积累经验,为进一步改革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制度奠定基础。

  市教育局负责本方案的解释工作和相关宣传工作并责成市考试院依照本文件制定相应技术方案,确保2015年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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