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

2014-09-05 11:3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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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三)省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

  河北省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校外教育机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申报评审条件参照教学研究机构人员条件执行。

  (二)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

  (三)“省级政府荣誉称号”是指由省政府或省教育、人社行政部门联合代表省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代表省政府颁发的与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教师相关的政府荣誉称号。如:省模范教师、省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省优秀教师、省优秀教育工作者,省特级教师等。

  (四)“教育教学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直属相关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教育规划、教育教学研究、教学方法和手段研究、教育技术研究、多种教学媒体综合运用研究、发展性课堂教学手段研究、现代教学技艺运用研究等课题。省级、市级教育教学科研课题以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为准。提交课题时需同时提供申报书、结题报告与结题证书。

  (五)“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ISSN刊号(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教师撰写的论文要有新意,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教研员撰写的论文要有创新,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积极的指导作用。

  “著作”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习题集、普通工具书等不视为学术专著。

  (六)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须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

  (七)听课、评课须附听课、评课记录和相关材料。

  (八)班主任、大队辅导员、年级主任工作须附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九)支教经历须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证明。

  (十)培养指导青年教师,须附青年教师获奖证书及经学校验证的辅导青年教师的过程性材料。

  (十一)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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